第五份證據,鑑定書,證明原告受傷後進行傷殘鑑定,並確定傷殘等級為十級。
舉證完畢!”老律師道。
“被告質證!”女法官道。
“第一份證據,醫院的病歷及一二零救護車費用發票,該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認可。但是該證據僅能證明原告系在宿舍內受傷,並不能證明被告對原告摔傷應承擔責任。
第二份證據,《家用雙層床安全第一部分:要求》gb24430.1-2009和《床類主要尺寸》gb3328-82,上述兩檔案的真實性、合法性被告認可,但是關聯性不認可。被告對原告的證明目的不予認可。
《家用雙層床安全第一部分:要求》gb24430.1-2009雖然是國家強制標準,但是該檔案中明確規定該強制標準僅適用於‘家用雙層床’,不適用於‘非家用’的宿舍或者公寓等非家庭用床。因此該標準不適用於本案。
另外,國家強制標準《床類主要尺寸》gb3328-82,已經先後被《傢俱床類主要尺寸》gb/t3328-1997和《傢俱床類主要尺寸》gb/t3328-2016國家推薦標準所代替。根據上述檔案,目前國家尚未對《傢俱床類主要尺寸》制定強制標準。
除此以外,經被告查詢全國標準資訊公共服務平臺,沒有查到針對雙層床梯子的國家強制標準或者國家推薦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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