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了,但是勞動仲裁委說我這案子不屬於勞動仲裁委的管理範圍,給我出了個不予受理的通知。
後來有個朋友給我介紹了一位紅圈所的大律師,我委託那位律師代理我的案子,一審法院判決:一、fa公司支付我自二零一三年三月至九月的工資,共計三十六萬元工資;二、fa公司向我返還,自二零一三年四月至十一月,我自己墊付的應由公司承擔的五險一金費用,共計五萬七千六百八十四塊一毛八分。
然後駁回了我的其他訴訟請求。”馮總說著,將判決書拿了出來,遞給了王川:“這是一審判決書。”
“您手上還有其他材料嗎,一併給我吧!我看下。”王川道。
“好,都在這裡面。”馮總說著將一個厚厚的塑膠檔案袋遞給了王川。
“一審判決後,我是比價滿意的,不想再折騰了。但是公司那邊不幹,提起了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我的董事長職務是由fa的股東fc公司任命及免除的,我不是fa公司聘用的勞動者,與fa公司之間沒有建立勞動關係的合意。
此外,二審法院還認為,除了董事長外,我在fa不擔任任何職務,我的工作全部都是履行股東fc公司委託和指派,不符合勞動關係應當具備的由用人單位招用、受用人單位各項規章制度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特徵。
所以二審法院認為我和fa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最後二審法院判決撤銷了一審法院的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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