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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那位副總琢磨著大家都走了,曹總又是上面的人不可能久留,以後自己說不定能撈個一把手乾乾,所以他也極力贊成。

“人事部呢?”曹總問道。他的目的是儘快解決人員安置問題,反正錢也不是自己的,員工多得些利益,少鬧事對他只有好處沒有壞處。

“我們同意丁主席和王律師的意見。”人事部經理道。

“你們覺得補償金提高到多少合適?王律師,按照法律規定補償金應該怎麼給?”曹總問道。即便是多給也得有理有據啊,不能隨便定,否則怎麼向上交代啊!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員工在本單位工作,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經濟補償,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的經濟補償,超過六個月的支付一個月的經濟補償。

另外,貴司可以提前三十天通知或者多支付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關係,也就是所謂的代通知金。”王川道。

“這一個月工資的計算標準是什麼?是平時發的工資嗎?”一位戴眼鏡的男副總問道。

“不是,是離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這是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代通知金的計算標準為離職前一個月的工資標準。這兩個標準是不一樣的。”王川解釋道。

“如果這麼說的話,除了應該支付的經濟補償金,和代通知金外,剩下的都是公司可以決定給或者不給的,是不是這樣?王律師?”曹總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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