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按照經濟補償金的雙倍支付賠償金,一萬五千元乘以六點五,再乘以二,最後為十九萬五千元。”王川道。
“原告代理人,庭下你把代理詞提交下,把計算方式列明。”女法官道。
“原告進行最後陳述。”女法官說完,開始收拾桌上的案卷。
“……依據《最高人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之規定,建立了工會組織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規定,但未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事先通知工會,勞動者以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請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由此可見,在建立了工會的情況下,只要符合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即便原告嚴重違紀,被告解除其與原告之間的勞動關係,也應事先通知工會,否則將因解除程式存在瑕疵承擔支付賠償金的法律責任。
綜上,原告請求法院依法支援其訴訟請求,以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完畢!”王川道。
“被告最後陳述!”女法官看向被告席。
“被告解除雙方的勞動關係,系因原告提供虛假病假材料所致,被告的行為不構成違法解除勞動關係。”案子審到這兒,年輕男律師已經無心做最後陳述了,草草的說了一句。
他看了對面的王川一眼,心裡隱隱的有了不祥的預感,看來這個案子輸的可能性很大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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