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嗯,如果只是行政拘留,不是因為犯罪而追究被刑事責任的話,是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的,該條規定只有員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公司才能與其解除勞動關係。
但是您公司的員工是因為那種不道德的行為被行政拘留,屬於行政處罰,不屬於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所以貴司不能以對方被行政拘留為由解除勞動關係。”
“這麼說他曠工,不到公司上班,我們還不能開除他了!?”老闆娘顯然有些不能理解。
“不能這麼說,貴司有沒有相關的規章制度?有沒有關於重大違規解除勞動關係的規定?”王川問道。
“有,我們有公司章程,是之前你們律所幫修改過的,後來我們走了公示程式。組織大家討論學習過。”老闆娘道。
“那就好!至今為止,那名被抓的員工有沒有通知過公司他被抓的情況,或者向公司請過事假?”王川問道。
“沒有,這又不是什麼光彩的事,我猜測他是嫌丟人所以沒吱聲。”老闆娘斬釘截鐵道。
“那貴司可以看下關於曠工的規定,如果是我們給貴司修改的員工手冊,一般會規定曠工超過三日,算是重大違規,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公司可以以該條為由向員工發通知,解除勞動關係。當然在解除前要徵詢下工會的意見,只要工會同意,就沒有什麼問題。”王川道。
“但是……被抓的那名員工不是我們公司的……”老闆娘突然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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