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此時走進來一位三十多歲的男子,瘦瘦的,跟個麻桿一樣,個子不要。
“您好,您有什麼事嗎?”王川問道。
“我想諮詢個法律問題。”瘦瘦的男子道。
“您說。”王川看向對方。
“我們單位是國企,效益不好,一個月也就發個生活費,我琢磨著不能總在單位耗著,得出來乾點營生。
所以我就辭職了,但是我一沒學歷二沒體力,一時間找不到合適的工作,便去街道申請失業保險金。
結果街道的人說我不符合申請條件。我就想諮詢下,什麼條件才能申請失業保險金?法律上有沒有規定?”瘦瘦男子道。
“我問下,您是自己離職的還是單位辭退的?”王川問道。
“我是自己辭職。離職證明上寫的因個人原因離職。”瘦瘦男子道。
“這就是了。
根據《北京市失業保險規定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失業前所在單位及個人參加失業保險;二、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三、及時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四、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王川從電腦上調出了相關規定,讀道。
“前面的幾條我都符合,最後一條‘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這是什麼意思?”瘦瘦男子道。
“針對這一條,《北京市失業保險規定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有相關規定,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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