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嗯,你現在是準備繼續在飯店幹,還是換地方?”王川問道。
“老闆一隻拖欠工資,我不想幹了。準備拿了錢回老家開個小飯店自己幹。”李來福道。
“加班你們有記錄嗎?你手上有什麼證據?”王川問道。
“沒有,我就是一個廚子,老闆讓我幹我就幹,經常到晚上十一二點下不了班。有時候還會被臨時叫去炒菜。哪有什麼證據啊!”李來福道。
“來福哥,這些轉賬記錄大多是個人轉的,這個人是你們老闆嗎?”王川問道。
“給我轉賬的這個人就是我們老闆,只有一次是飯點轉的賬。有一次工資發的不對,我給老闆打電話,他讓財務給我算完,給我發過簡訊。簡訊我也列印了。”說著,李來福又從包裡掏出來一張A4紙,上面有簡訊的截圖。
“你們簽過勞動合同嗎?”王川問道。
“當初簽了一份,但是被老闆拿走了。”李來福道。
“我看了下,之前財務給你發的簡訊上有飯店的名字,而且把你的工資構成和提成寫的很清楚。雖然你手裡沒勞動合同,但是可以從簡訊內容上推出你每個月的工資,這個跟之前老闆給你發的工資對應上。再加上之前飯店給你支付過工資,基本上認定你們之間的勞動關係及每月工資標準沒有什麼大問題。
但是你提出來的加班費,需要證據佐證,在沒有證據證明飯店要求你加班的情況下,很難得到勞動仲裁的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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