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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漢雖承秦制,但因為「寬以濟猛」的緣故,御下牧民的手段上卻是寬宏許多。
當然,這種「寬宏」一則只是相較秦朝而言,二則西漢的「寬宏「只是一種姿態,東漢的「寬宏」卻是一種無奈。
秦國對官吏的約束頗為嚴厲,甚至專門制定了反腐敗專項法律法規的《為吏之道》,突出規定了對官吏經管物資財產的法律監督,以杜絕貪汙,若挪用公款,則以盜竊論罪,若通一錢者,則黥為城旦:即行賄受賄達到一個銅錢,就要受到臉上刺字並服苦役的刑罰。
《秦簡》中還明文規定了「令曰勿為而為之,是為‘犯令,;令曰為之弗為,是為‘廢令,也。」
即秦律之中但有不允許臣民去做的事,一旦他們做了便屬於違法犯罪,會受到程度不一的懲罰,為了防止任用官吏上的徇私舞弊行為,秦國還規定「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即被推薦和任命的官吏犯罪,推薦和任命者須連坐,也即「保任連坐」罪。
這一做法,歷代封建王朝均有沿用,從某種角度上而言,也算是給後世歷朝歷代做了立法的榜樣。
所以說「連坐」其實在之前便已有之,但在西漢時,雖然形成了以《上計律》《考功課吏法》為核心的官員考核制度,單論制度完善上的確更勝前朝,但在處罰手段上其實已經輕微了許多。
針對貪腐最重者,也無非是「主守而盜直十金,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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