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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走調查又怎麼樣,我又不知道我幫忙託運的東西是違禁物品!】
【這一波,我無罪!】
【方老師之前也說了,什麼叫做認知因素,就是我得知道我託運的東西是違禁物品,只要我不知道,那就不構成犯罪!】
【就好像那個農民大爺,不知者無罪!】
……
這些網友還是學到了一些東西,畢竟知法懂法,才能更好的……
所以他們還是聽懂了方白的意思的。
方白當然也看到了彈幕,他微微一笑,搖了搖頭:“我雖然很贊同大家說的不知者無罪,但是有一點……”
“也就是最重要的一點!”
“你如何證明?”
“你如何證明自己不知道?”
方白丟擲了這個讓人覺得很不講道理的問題。
但是這就是法律上的舉證。
我國實行的是無罪推定原則,什麼叫做無罪推定,簡單的說,就是你要是無法證明我有罪,那我就是無罪的。
並且重點是,被告人沒有證明自己無罪的義務,總之大概意思就是,如果你要定我的罪,你必須要拿出證明我有罪的證據。
如果證據不足,那就不能說我有罪。
【方老師,我國實行的是無罪推定,是你應該證明我有罪!】
此時懂法的人就跳出來了。
【這還需要怎麼證明,你託運的東西就是證據啊!】
同時也有清醒的網友直接反駁道。
【說的好像有點道理!】
【所以我國到底是無罪推定還是有罪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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