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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歸說。
法院是講究證據的地方。
不是舞臺!
“各位陪審員。”
在進行了一系列活動之後,布森·勞恩律師從自己的位置上起身,撫了撫自己領帶,微笑的走到了十二位陪審團的面前打著招呼:“事情的經過,諸位想必在這幾天的庭審當中已經瞭解的很多的,我就不重複了。”
十二名陪審員暗自點了點頭。
的確瞭解的過多。
從第一天的懵圈,到今天的縷清,可是花了不少時間的。
“我的當事人,洛克·布勞頓先生,是名十六歲的學生。”
“成績優異,他甚至會在下個月代表中城高校去參加一年一度的化學知識競賽。”
“但……”
“我的當事人,最開始,被這群自稱聯邦調查局的傢伙給逮捕了。”
“而且是從舞會上帶走的。”
“甚至,我的當事人,在被帶走了之後,遭遇到了慘無人道,極其悲慘的虐待,這一點,有新阿姆斯特丹醫院可以作證,剛剛醫生也上了證人席了,你們也聽見了。”
“我的當事人本著配合執法,跟了他們去了。”
“結果如何?”
“他們甚至都不是聯邦調查局的人。”
“而且,為了逃避訴訟,他們甚至再一次聲稱自己是中情局的特工,為了掩蓋這一醜聞,他們甚至不惜找來了一個司法部的臨時工冒充司法部的人員動用國家安全來讓納特法官拒絕接受這一案件。”
是的。
臨時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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