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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八章 抓到罪證!【求訂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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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操作手段,之前就有營銷師慣用,比如一款產品,舉個例子。

一個毛巾,你把人物肖像貼上品牌說是二嘎子代言的,二嘎子根本沒和你簽約代言合同,怎麼辦?

那麼二嘎子鐵定告你啊,類似當年的某含片,大羅來華踢個友誼賽,結果含片公司說我是你球迷,我和你合影,我給你錢,這是粉絲的一點心意啥的。

大羅那可樂壞了,有錢拿啊,結果他回去後,最後得知他代言了個產品,還是特麼的含片,那也是最早期的摳圖廣告,就一張圖。

大羅就趕緊讓人告啊,好吧,你告我,我拖,廣告照常播放,一般這類事要六到八個月宣判,好吧,第一次宣判我敗訴了,我不服,我上訴,在拖個幾個月。

最後這個嗓子含片賣的真好,大家都認定了大羅就是代言人,那麼就談吧,你當我代言人吧,但價格我沒多少,給你,你要不要吧,不要我就拖,二次判決我輸了,我沒錢,我成老賴我也不怕,你呢?願意陪我一起拖嗎?

不願意?那給你五百萬,你要不要,要就趕緊拿著,原本可能三五千萬的代言費,最後三五百萬搞定了,這叫先斬後奏,不止大羅一個人這樣。

後網際網路時代,尤其進入移動時代,這種操作就少了,因為闢謠太快,大家一下子就懂了。

那怎麼破?明星同款啊,路人街拍,都特麼不用負廣告費了,趙明陽用了這招以後,明星就吃了啞巴虧,很快,所有粉絲送的禮物都有經紀人和助理代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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