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天後,好幾份名律例的草案送到劉益守的案頭,讓這位本就是隨口一說,後續還有很多操作的大都督猛然吃驚。
要知道,名律例乃是一個國家立法的最根本主張,哪怕花個兩年時間去逐字逐句的修訂,都可以忍耐。這才幾天就有好幾份草稿,也是讓劉益守感覺麾下人才濟濟。
其實他不理解的是,在封建時代,文人的最高成就,並不是篡位當皇帝,當權臣,而是主持編撰國家法度文書,參與立法。
其次是編修前代正史。
像是當權臣,當諸葛武侯一般的沙場統帥,都不算是最高追求。那隻算是走了岔路。
比如朱異這樣的,控制南梁中樞幾十年,後世(非現代)給予的評價也很低,並不認為他權傾朝野有什麼很了不得的。
劉益守麾下文士多半都是北面來的,對魏律十分熟悉,名律例也是以魏律為藍本寫的,水平也比較接近。
但崔暹寫的稍有不同,居然將《刑名》和《法例》合在了一起。顯然,這位長期擔任軍法官的文士,對於法令的理解要比其他人要深刻得多。
法制是一種統治國家的重要工具,本身就具有極端的文化性與技巧性。換言之,缺乏對政治經濟運作的深刻理解,缺乏對道德人心的通透掌控,是很難編撰出合理合適的國家法令的。
野蠻的國度只能採用粗暴而模糊的法令,這是一個能力的問題,而非是統治者的意願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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