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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年頭,新人其實也挺不容易的。
尤其是參加選秀的新人,一首歌上臺演唱一次,原創作者動輒要收百八十萬的版權費。
好吧,百八十萬可能有些誇張了。
但是,一首有點名氣的歌,想要在節目上演唱,起步價十萬塊,還是很普遍的。
這一點,不需要質疑。
像一些火爆的比賽節目,比如說,好聲音那種收視率較高的節目,動輒百萬版權費,一點不誇張。
這種情況下,選手背後要是沒有經濟公司支援,還真不是想唱什麼歌,就能唱的。
沒有那個資本,連唱歌都唱不起。
這就是赤裸裸的現實,也是當下的現狀。
除了選秀節目,還有短影片。
有時候我們總會聽到一些突然爆火的歌,又莫名其妙的消失了,這裡面也跟歌曲版權有關。
某個網路歌手把歌曲唱火了,如果不能跟原創作者協商好,那麼下架是肯定的。
版權被重視起來後,原創歌手一下子就從弱勢群體,變成了強勢的一方,像他這種頂流小鮮肉,想要唱別人的歌,人家百分百往死里宰他。
為了以後能免費唱薛之歉的歌,沈翌也是拼了,不遺餘力的幫薛老闆打廣告。
他相信,老薛看到之後,就算不會感動的一把鼻涕一把淚,也絕對不會找他要錢。
他這一通免費廣告!
不吹不黑,不是他老沈賣瓜,自賣自誇,絕對比企鵝音樂音樂推薦榜效果好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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