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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在進行受手術治療前,需要在《手術告知書》上簽名。
簽署者可以是患者本人,可以是患者的配偶、父母、子女,還可以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等。
家人和近親屬不在身邊或附近,陪同患者來醫院的朋友、公司領導或同事也是可以簽字的。
遇到特殊的緊急情況,無人簽字,也可以由醫院領導簽字,走綠色通道,先進行緊急手術搶救。
如果患者本人簽字,需要患者已經成年,且神智清醒,能獨立進行判斷,且進行的是危險程度不高的中小手術。
如果進行的是危險程度較高的大手術,醫院一般是不認可患者本人簽字的,需要患者家屬簽字。
令醫院比較頭痛的情況是,一堆家屬相互推諉,沒人願意出來簽字。
畢竟,這個簽字代表著諸多責任。
如果患者賴賬或承擔不起救治費用,醫院就會向簽字人追索損失。
這種相互推讓的情況下,醫院只能是乾等著,直到有人主動出來,在《手術告知書》上簽字。
這還不是最令醫院頭疼的,最頭疼的是患者家屬的意見不一致。
一是患者得了重病,想要手術治療,但是家屬一致不同意。
這種情況下,醫院是不會給患者做手術的。
比如父親得了肝癌,想做肝移植手術,但是妻子和子女等家屬一致不同意手術。
這種情況,醫院要遵從患者家屬的意見。
還有一種情況是,家屬之間存在著嚴重的分歧,有人同意,有人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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