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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臨澤手頭上的事情自然不止這一件案子,只不過相對來說這件案子最棘手而已。
其他的事情,他同樣得移交給別人。
所以他又忙著去求人去了。
雖說他也可以去找領導,讓領導安排,但這樣不是很好。
一方面讓領導覺得自己辦事拖沓,手上壓了這麼多工作沒做。
另一方面,也讓同事心裡不痛快。
所以,還不如自己一個一個去找。
不就是欠人情嘛,這東西你來我往,也沒人在意。
待張臨澤走後,呂方開始認真地檢視這份案卷。
一件單純的搶劫案,對刑警大隊來說不算大案,與搶劫殺人案完全沒得比。
但畢竟是一件刑事案件,嫌疑人也已經抓獲,沒道理把他放了讓他逍遙法外。
可放不放人這種事情不是警察說了算的,得講證據。
這起案件的基本情況很簡單。
案件的被害人名叫王芳,一位三十來歲的女人。
案發時間是一個多月前的一個晚上,當時王芳正準備睡覺,嫌疑人翻窗入室,持刀威脅王芳,並將其打暈,隨後實施了搶劫。
這個案子中,證據收集還算齊全,有被害人的陳述、嫌疑人的供述、嫌疑人所使用的兇器以及搶劫的財物,以及監控影片等一系列電子證據。
但問題也正出現在證據上,被害人所陳述的損失的財物與嫌疑人供述的不一致。
被害人說她當時還丟失了一塊玉鐲子,那是她奶奶的奶奶傳下來的,正經翡翠,價值連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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