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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青橙剛答上,後面馬上有人提出疑問。
“那公司要是隨便找一個藉口說他不符合錄用條件呢?那還不是一樣不用補償?”
蘇青橙揚揚眉,繼續,“不是那麼簡單的,試用期是一個約定的條款,如果雙方沒有事先約定,用人單位就不能以‘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比如,你說不符合是哪點不符合?你要拿出證據來。還有如果以業績不達標為由,那你們試用的時候有約定好怎樣才是業績達標嗎?”
“如果沒有,那公司沒理由無故解除勞動合同,即使是在試用期也不行。如果實在不想要他,那就給補償,半個月工資。”
樓主也看到答案,馬上過來回復,“那我現在該怎麼辦?要怎樣才能拿到這個補償。”
“你可以到人社局的勞動人事促裁院去申請仲裁,也可以讓勞動局的法律援助上法院起訴,這個錢基本是可以拿回來的。”
“收集好你的相關證據,比如合同,離職證明,每天的打卡記錄,每個月工資轉賬記錄等等。”蘇青橙回答。
有個人提出疑問,“可我是小公司,連合同都沒有籤,沒有證明怎麼辦?”
“那就更好辦了,公司不籤合同是違法《勞動法》的,你去告一告一個準,公司不僅要被罰款,還得給你雙倍賠償。”
“當然還是要你在公司工作的證明,包括我剛才說的打卡記錄,工資轉賬記錄這些,不然你怎麼證明你在這個公司上過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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