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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人吃完飯,就洗了澡回房休息。
蘇青橙拿出手機看上一期林老師的普法影片。
那幾天忙著合唱團的事匆忙上傳了都沒時間好好看看。
林老師講了上次留下的作業,就是那個十二歲女孩牽狗出去玩,結果狗繩把老人絆倒身亡的案例。
問狗主人李四及其女兒要不要承擔責任,承擔怎樣的責任。
林老師做了很詳細的分析。
“首先,從刑事責任上來看,這是一次意外事件,無需人擔責。
刑事責任必須有犯罪,犯罪的話有構成四要件——犯罪客體、客觀方面、犯罪主體、主觀方面。
而主觀方面要求行為人具有過錯,即是故意或是過失。
在本案中,第一,狗主人也就是李四並沒有故意。故意是指明知行為可能或必然造成危害後果,卻依然積極追求或放任該結果的發生。
而李四把狗拴在門口,事先並沒有預料到這個行為可能會造成他人死亡。
第二,狗主人也沒有過失。過失是指知道自己的行為可能導致危害後果,因為過於自信而仍然為之造成危害後果,或本應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導致危害後果,卻沒有預見到,從而造成危害後果。
而本案李四並不知道自己的行為可能導致死人的後果,也不是因為過於自信的過失。
所以這不是疏忽大意的過失,而是一次意外事件,所以沒有過錯。
即不用承擔刑事責任。
而且李四的女兒才十二週歲,是無刑事責任能力人,不符合犯罪主體條件,也不需要責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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