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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8章 三個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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嶽景城說完坐下,全城站了起來。

“我們這組陳文瀾和張妙瑩負責的是一個房產案。當事人因為想要落戶才在津市買的房,結果過戶後才被告知無法落戶,當事人要求解除購買合同並返還購房款及利息。”

“這兩天兩人多次去津市瞭解情況,寫了訴訟狀。我看了一下做得還是比較好。”

“根據《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的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的,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也就是說購房合同已經訂立,中介答應的幫忙過戶的事雖然沒有采用書面形式,但他們口頭答應了。”

“而且購買方已經把房款全部付了,等於履行了主要義務,那他們的口頭協議也應該生效。而他們沒有履行這個口頭協議就是違約了。”

“另外還有第四十九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是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該代理行為有效。”

“也就是說房產中介雖然沒有落戶這個代理權,但當初他是保證可以的,而且當事人也是因為他這個承諾買的房,就有理由相信他們是有能力幫忙落戶的,他們就應該履行幫忙落戶的義務。”

“還有第九十七條,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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