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國如欲祈我大明停戰,需滿足我大明以下要求。
第一條,貴國官員無故殺害我國使者,貴國需要交出兇手由我國處罰。
第二條,割讓孟加拉邦和比哈爾邦,加爾各答、內洛爾、金奈三地開闢為租界。租期九十九年。租界內我大明得完整的行政、司法權。
第三條,賠款。鑑於兩國幣制不同,含銀量差異較大。故而貴國需要賠償我國純銀30萬噸或純金3萬噸。
第四條,我大明商品在貴國銷售,入關費用最高不超過貨物價值的5%。
第五條,我大明獲得貴國最惠國待遇,以後貴國以其他國家簽訂任何協議,只要其他國家得以享受的優惠,我國自動獲得。
第六條,允許我大明商人進入貴國內地開展商貿活動,允許我大明科研人員進入貴國進行科研活動。
第七條,我大明人士在貴國觸犯貴國律法,貴國不得單獨處理,應當知會我大明官員,由其處理。
第八條,為了促進兩國在日後的交流中避免誤會,兩國應互相在對方首都設立大使館。
第九條,為了保障協議的執行,貴國應向我大明交出有足夠分量的人質。我大明現指名要求貴國的三皇子奧朗則布到北京做人質,以保障貴國對上述八條的完整執行。”
1633年3月23日,阿格納,沙賈汗的行宮內,大明特使,錦衣衛鎮撫使駱思恭面對一眾鬚髮怒張的莫臥兒君臣,毫無懼意的順暢的唸完了大明的停戰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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