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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所謂三妻四妾,只不過是一種比喻。宋朝是一夫一正妻制,原配夫人的地位相當於終身制,至死方休。如果說那些得不到正妻地位的婦女是封建禮教的受害者,那麼原配正妻則是封建禮教的既得利益者。宋朝對婦女貞操的要求,也遠不如傳說的那樣嚴格,所謂「餓死事小,失節事大」不過是一些理學家的個人觀點,即沒有上升到禮法制度,也談不上社會風氣。從這裡就可以知道,為什麼韓永合一定要讓韓韞玉擁有正室妻子的地位了。
在宋代,其實有過幾個非常出名的例子,其中以岳飛最為典型。
岳飛十六歲那年(1118年),在湯陰程崗村娶劉氏為妻,第二年(1119年)生岳雲,1120年生嶽安娘(後適高祚),1126年生嶽雷。建炎元年(1127年)岳飛留妻在湯陰待母養子,自己隨高宗趙構投入抗金戰場,後湯陰淪入敵手,在戰火紛飛兵流馬亂中,劉氏失散,離開婆子。岳飛十八次派人去湯陰迎接家眷,均未找到。直到1129年,岳飛駐進宜興,才尋回母親和二個兒子。
建炎四年(1130年)春,岳飛在宜興另娶李娃為妻。紹興八年(1138年)六月初,岳飛任湖北.京西宣撫使時,遺侍臣王忠臣往楚州韓世忠軍中下書,得回書欲臨行,世忠囑之曰:「傳語嶽宣撫,宣撫有結髮之妻,見在此中,嫁作一擁押之妻,可差人來取」。忠臣回,密報飛以世忠語,飛不答。世忠上聞,飛奏言:「履冰渡河之日,留臣妻待老母,不期妻兩經重嫁,臣切骨恨之。巳差人送錢五百貫,以助其不足。恐天下不知其由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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