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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社會有士、農、工、商四民分法,士是最低等的貴族,農是平民百姓,在重農抑商時代,工匠和商人都是地位比較低賤的人。而賤民是四民之下更低的一種存在,是社會金字塔最底層、低入「塵埃」的那部分人。他們低到不能出現在社會金字塔的分層中,甚至都不被稱為民,法律地位類同畜產。
蓄養奴隸的社會中,賤民就是奴隸。商朝對奴隸的稱謂有「僕、奴、妾、臣、宰(本義為充當家奴的罪人)」等,周朝有「皂、輿、隸、僚、僕、臺」等,奴隸可以像牲口一樣被贈送、買賣、典當,甚至用作「人殉」「人祭」。秦漢時期,被稱為「人奴」「人妾」「廬兒」的奴婢都是賤民。
賤民與良民(良人)相對,被全面系統化、制度化壓迫,初步形成賤民制度(或稱良賤制度)是在魏晉南北朝時期。這段歷史時期戰亂頻繁,出現了部曲、兵戶、雜戶、樂戶等世代相襲的賤民。從曹魏的九品中正制到北魏的編戶齊民,確立了系統化、法典化的良賤等級制度。所謂「編戶」即編入戶籍,為自由民(良民),所謂「齊民」即平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但是還有一部分非編戶,是非自由民,也就是賤民。賤民被另外單獨編立戶籍,稱賤籍,賤民人身權利被明文限定,同罪異罰,無法與平民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也不能與平民通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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