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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扶持和援助孫傳庭一事,最後確定的方針是以放貸形式來進行。
首先,勇毅軍可以借兵給孫傳庭,大約一千至三千人馬,不可再多,以免影響豫省剿賊的大戰略,不過孫傳庭只具有指揮權,而掌兵之權力必須由勇毅軍大本營控制。
其次,盔甲武器、火銃火炮、戰車火藥炮子等軍事物資,只可以賣,不可出借,亦不可白送,不過可以採取部分賒欠的方式購買,以陝西全省五年的稅收作為抵押,餘款應在三年內按比例陸續結清,否則勇毅軍將進入陝西催收稅款。
再次,銀子,如果孫傳庭有需要,可以借貸給他,至於利息嘛,完全可以商量;但是糧草卻是不可借,只能是賣給他孫傳庭,包括其他各種物資都是如此。
最後,也是最重要的一點,必須在事前予以明確的一點,孫傳庭應以陝西三邊總督的名義來與勇毅軍達成協議,而且在最終的協議文稿上除了有他的總督大印外,還要有陝西巡撫、布政使一同用印,方才生效。
以上這四點基本方針,如果放在現代人來看應該是十分公平的合作協議了。
但是,在大明末年這樣一個儒道盛行,又戰亂不斷的時代,可能就會被一些自詡為道德楷模之人,視為趁火打劫之舉。
不過現在的主動權掌握著張誠的手中,就算他孫傳庭就算再高傲、再自負,那又能如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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