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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當然是不行的。
醫療風險,和醫療事故,那是兩回事兒。醫療事故,是因為醫生違反了操作規範,為病人帶來了不必要的損害;而醫療風險人人都有,很難避免——
病人身體太弱,病人基礎疾病太多,病人病況發展太快,病人對某種藥物適應不良……
總而言之,人體是一個非常複雜的系統。沒有任何醫生敢打包票百分之一百治好,或者說,百分之一百不出問題。
甚至,越是情況危險的病人,治療過程中,越是容易出問題——如果病人和家屬願意“搏一搏”,並且能平靜接受最壞的後果,那麼,醫生也更願意用激進一點的手段:
風險高,收益也高。拼一把,出問題的風險不小,但是沒準就能好。
醫療事故,該賠,一定要賠,而且一定要處罰醫生,可能還要處罰醫院,以儆效尤。但是,如果連醫療風險也得賠,如果死了人就一定要賠償?
那麼結果多半就是,醫生束手,請進行保守治療。開刀?用比較高風險的藥物?用超出指南和治療規範的藥物?
不存在的,我們才疏學淺,沒這本事。與其出問題了被醫鬧,被要求賠償,被打官司然後被發現用了超範圍的手段(這幾乎一定算是醫療事故),還不如四平八穩。
醫生也要自保的,不是嗎。
這種種手段,格雷特前世看得也多了。此時此刻,你跟他說,醫療風險造成的死傷就要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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