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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 君歸楓落復別離 第四百三十七章 充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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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廣二十六年,即公元1948年,在江戶淺草發生了一起謀殺和自殺未遂案件。在江戶淺草一家小吃店工作的已婚女子——浦和充子養育有三個女兒。因丈夫嗜賭成性、不務正業而對生活深感無望,前途渺茫的充子決定帶著三個孩子一死了之。昭廣二十六年4月6日晚上,充子讓三個女兒(分別為8歲、4歲和2歲)喝下摻有殺鼠劑的魚湯,隨後將昏迷的三個女兒卡脖絞殺致死。事畢,充子本人亦喝下一碗魚湯以自殺,但因殺鼠劑並非致命毒藥而未遂。於是,充子到當地警察局投案自首。當地檢察機關以殺人罪起訴充子,江戶地方法院隨即受理此案,擔任此起刑事案件審判長的是該院牛山毅等法官。三個月後的7月2日,浦和地方法院對以殺人罪被起訴的充子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期執行三年。對此判決,當地檢察機關並未抗訴,因而充子殺人案可以說至此已正式結案。

然而,國會的法務委員會卻認為本案法院量刑過輕,於是就傳喚了主審法官牛山毅,法院各要員,以及當事人浦和充子和浦和充子的丈夫等案件有關人員,進行調查。國會進行調查的名義是《憲法》修正案中賦予國會的“國政調查權”,即“國會可以調查國政,並得為此要求證人出席作證或提出證言及記錄”。再經過了歷時數週的調查後,國會作出報告,報告中認定本案中以牛山毅為首的法院工作人員,在審判時沒能秉持法律的公正性,過多地考慮了人情方面的事項,因而對浦和充子量刑過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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