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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幾輪磋商,李文傑最終與歐陽華達成了一個合作協議。
首先,歐陽華會先行支付兩百萬的現金給李文傑,如此的話,皇朝唱片公司就可以佔有李文傑所帶來的所有商業利益的百分之三十分紅。
其次,歐陽華作為李文傑的經紀人,有關李文傑的音樂製作,發行,以及其他的包括代言在內的商業安排,由歐陽華負責。
第三,李文傑答應每年最少發行一張專輯或者三首單曲,但是必須至少有兩首能夠進入billboa
d排行榜前一百名,如未能實現,那麼所有收益歸歐陽華單獨所有。
第四,歐陽華對李文傑的所有活動安排,都必須事先徵得李文傑的同意並認可,否則,李文傑有權拒絕。
第五,李文傑與皇朝唱片公司並非隸屬關係,而是合作關係。無論是皇朝唱片公司還是歐陽華本人,不可涉足李文傑除了演藝活動之外的所有事情,充分尊重李文傑的自主權和獨立權。
第六,雙方有權解除合作關係,不過必須提前半年告知對方,並且,在這個過程中,要充分尊重和保障對方的利益訴求,解除合作關係之後,不可做出損害對方利益的行為。
第七,皇朝唱片公司以及歐陽華本人,每個月要給李文傑本人提供一次收入詳細報告,不可弄虛作假,更不可侵吞李文傑的合理收益。
......
兩人的合作協議洋洋灑灑十幾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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