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政分離的第三步是將工業體系劃分到政府管轄下,將立國以來建立的大大小小企業的性質變更為國有企業。
國有企業實行政府與國民共同持股經營的模式,國家佔據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企業股份,剩餘股份由王室、企業員工和有功將士三方按照貢獻大小分配。
中國兩千多年的君主制度使民眾養成君主即國家的習慣性認識,加上李明遠帶領華工起義以來做出的諸多貢獻,因此,在企業股份分配上,政府官員和軍隊高階軍官都同意李明遠佔據較多的股份。
李明遠是一國君主,國家大事都在他的掌控之中,在國有企業中佔據多少股份並不是他重點關心的事,不過,作為南里奧格蘭的最高元首,李明遠需要為手下官員、將士做出表率,如果他本人不願意佔有企業股份,下面的官員和軍官、士兵們在功勞遠低於李明遠的情況下,更不好意思伸手討厭股份。
最後在各方討論和協商過後,按照統一標準,國家在每個工廠中戰百分之五十五的股份,李明遠代表王室佔百分之十的股份,軍隊有功將領和國防軍部隊佔據百分之二十的股份,政府官員佔據百分之五的股份,企業員工獲得最後百分之十的股份。
國有企業的控制權在政府手中,軍隊和官員手中握有的股份由李明末代為行使責任,所以,企業股份結構雖然發生了變化,國內大大小小企業的控制權仍然牢牢掌控在李明遠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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