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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卷 亞洲經略 第二百一十三章 搗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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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沐非常懷疑,這個楊高根本不是個算命的。

所以他讓鄒元標把楊高放了,最後按照哄抬物價鞭撻四十,但告訴他不能再妖言惑眾,否則下一次將會被處以斬刑,同時不準其離開常勝。

他巧妙地使用話術,要是今年死,陳沐就放過另外仨人、要不是今年四,任陳沐處置……拋開他本就任陳沐處置這個事不談,別管哪個結果,楊高其實都挺賺的。

陳沐認為他有良好的逆向思維。

“大帥為什麼要放了他?”

趙士楨對這事多有不解,說白了即使再完備的律法,也很難在這種模稜兩可之際嚴格對號入座,明律上造妖書妖言的罪責其實多面向‘教’而非‘言’,早年嚴刑峻法是為了制止元末以來風起雲湧的邪教組織對社會造成破壞,而不是為對付像楊高這樣的江湖騙子而準備的。

而當律法條目不能準確地將之對號入座時,難以避免會用到人治,儘管在陳沐以前的世界時間線上,人們對‘法制’二字持有褒義、‘人治’二字持有貶義,但實際上陳沐認為這不是單純褒貶就能說明問題的一件事。

法制和人治是一件事,法律制度是運動的,不斷向前進步以適應社會需要達成嚴格、平等的執行與遵守;儒家的人治更關注每個人作為獨立個體的特殊性,並強調君主與執法者、監督者在道德層面的為政在‘仁’,法固不可缺,但執政者其身正,不令則行,其身不正,雖令不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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