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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國子監也與翰林院相接近。置祭酒1人(從四品),司業1人(正六品)。其下設繩愆廳,以監丞1人(正八品)掌執學規;博士廳,有《五經》博士5人(從八品)分經講授,助教15人(從八品),學正10人(正九品),分率性、修道、誠心、正義、崇志、廣業六堂為士子肆業之所,這是明代所特設的;典簿廳,有典簿1人(從八品);典籍廳,有典籍1人(從九品;掌饌廳,設掌饌2人(未入品)。
首先,地方行政長官本身就是多重職能的統一,這樣就使其在處理地方事務中,自然而然的會站在“父母官”的立場與自我認識上,由此造成的弊端(特別是非主觀造成的不公正)有目共睹。其次,在明清時代的民間法律關係中,調解與訴訟是被中外法律史研究者們討論最多的,本文也將以引用國外及國內的學者們一些觀點的方式來闡明筆者的觀點,訴訟與調解在明清地方社會中各自所具有的顯著特徵及“差異”(其實本文的觀點是兩者沒有什麼差別),正是由於強大的家長意識所致。
1、地方官員——行政與司法的統一明代的地方官署的建制,基本上是省、府(州)、縣三級制,某些時期也曾有過省、州二級制和省、府、州、縣四級制,但屬於臨時之制。此外,作為基層政權的裡甲制雖非官吏建制,但裡甲在封建官吏官僚體制中有著不可或缺的職能,所以也予以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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