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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而遠行之----明代傳說(八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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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寺所掌為“審讞平反刑獄之政令”。要做到“推情定法”,“刑必當罪”,使“獄以無冤”是很不容易的。所以大理寺官員選任之當否是非常重要的,據《夢餘錄》記載,宣德時,吏部尚書蹇義特為此事向宣宗上疏說:

刑部都察院職典刑名,而大理寺尤專詳讞。居是職者,必得其人。其官屬,宜從堂上官精加考,庸劣不稱者黜之,貪婪苛刻者罪之,其有作奸犯科者,責令互相糾舉。違者,一體論罪。

蹇義奏疏所提出的原則實際上是無法實行的,尤其是明中期以後,大理寺之權竟落入“庸劣不稱者”之手。以至刑獄不清,冤案四出。所以,嘉靖六年(公元1527年),黃綰又上疏世宗:

法司所以理刑名,至於大理寺職司參駁,關係尤重。凡任兩寺官,非精律例,見出原問官之上,何以評其輕重,服其心乎?近見兩寺官,有初入仕途,律之名例尚未通曉,即欲斷按庶獄,未免有差。原問官因得指摘罅漏,借為口實,至於參駁。本寺亦不降心,輒逞雄辯,往復數次,淹累囚眾,至不得已,將就允行。刑獄不清,職此之故。

由於用人不當,庸劣當權,不精律例,偏執己見,因而拷掠成獄,“捶死獄中”,論罪不當,“重囚稱冤”者往往有之。但明代也有一些大理寺卿能公平理獄,執法不阿。如《明史·虞謙傳》記載仁宗時,虞謙為大理寺卿、呂升為少卿,能“悉心奏當,凡法司及四方所上獄,謙等再四參復,必求其平,嘗語人曰:‘彼無憾,斯我無憾矣’。”又《明史·馬森傳》載,馬森為大理卿,屢駁疑獄,與刑部尚書鄭曉、都御史周廷稱為“三平”。但大理寺卿有時也受到權臣的制約,不能公正治獄,《明史·王用汲傳》載,萬曆時,王用汲為大理少卿,遇法司議胡檟、龍宗武殺吳仕期案,定胡、龍二案犯謫戍。用汲認為量刑不公,駁奏曰:“按律:刑部及大小官吏不依法律,聽從上司主使出入人罪者,罪如之。蓋謂如上文‘罪斬,妻子為奴,財產入官’之律也。仕期之死,檟非主使者乎?宗武非聽上司主使者乎?今僅謫戍,不知所遵何律也?”神宗欲從用汲之言,可是閣臣申時行等則認為仕期自斃,宜減等。這個依法本該判處死刑的案犯,就以謫戍從輕發落,可見在封建社會,正直的刑官往往不能維護法律尊嚴的。明代的大理寺與刑部、都察院合稱為“三法司”,國家的重大案件,常由“三法司”會審。但是中期以後,大理寺執法之權被奪,實際上只能核閱案卷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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