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許是因為曾經當警察的經歷,即便沈浩來到這裡世界裡已經快十年了但還是保留了很多下意識的習慣。
比如說對底層的老百姓沈浩有天然的同情心,老百姓的事情也更容易讓他放在心上。
以至於李家謀逆一案定論結案之後,衛所裡的人要麼在戰戰兢兢的考慮自己是不是主動認錯或者悄悄擦乾淨屁股;要麼就是在一邊幸災樂禍一邊緊鑼密鼓的託人找關係想要在空出來的“甲字旗”裡謀個一官半職。
可鮮有人去想案子結束後那些需要平反的冤假錯案裡無辜受害者到底該怎麼處理。
靖舊朝的律法對於冤假錯案的確是有條款說明的,但細節上卻一樣沒有,只有一句很籠統的話“個案根據實際情況可予以相應的補償”。
什麼情況補償多少?又該怎麼補償?
一點都沒說,只是讓“實際”負責的衙門自行斟酌處理。
不得不說這個律法條款對於這些冤假錯案裡的受害者而言並不是那麼友好,有種活該你倒黴的感覺。
之前唐清源說過“按規矩辦”。
沈浩專門去案牘房查了一下,黎城轄區內離現在最近的一次平反的案子還是在七十八年前,一件縱火冤案,誤殺了一個無辜者,後來查明之後給與其家人一百兩銀子的補償。
沒錯,就只有一百兩,就是一條人命。
不服?不服也沒地方喊,要怪就怪自己倒黴。
沈浩從案牘房裡出來後對七十八年前的那起案例滿腔的吐槽,根本不準備按照上面的規矩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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