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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殿之中,羅通也被噎的說不出話來。
誠如王文所說,有了這份鑑定文書,如果再要強辯說朱音埑拿出來的證據不足採信,那就是詭辯了。
按照這個邏輯,一切的證據都不足以採信,包括廣通王拿出來的證據。
審訊刑案,最重要的一條原則,就是相信擺在眼前的證據。
不管證據所顯示出來的真相,是多麼的聳人聽聞,違背常理,都要相信證據。
因為所謂的違背常理,大多時候,都是刑案官沒有完全查清案子背後隱藏的邏輯而已。
如眼前這個案子。
邏輯上來說,朱音埑能夠在半個月的時間內,找到那個所謂的落第舉子,並且恰好那個落第舉子私藏了一份證據,是確有疑點的。
但是他拿出的證據,能夠得到鑑定書吏的認可,那麼就應該予以採信。
書吏的鑑定結果是,這兩份詩詞和鎮南王的奏疏字跡相似度很高,可以基本認定是同一人所寫。
可朱音埑卻能證明,他拿來的這份是別人臨摹而來,由此推論,另一份詩詞的可信度也隨之崩塌。
也就是說,書吏出具的鑑定為真的文書,反而成為了證據是偽造的鐵證。
這是一個解不開的死結。
到了這個地步,再去追究那個舉子根本毫無意義。
即使朱音埑拿出的這份證據,不是那個舉子寫的,那麼至少能夠證明,偽造的詩詞,是可以騙過鑑定的書吏的。
從這個角度推論,同樣可以證明,廣通王的證據不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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