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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曆四年十二月五日,兩宮皇太后諭禮部曰:今選得錦衣衛指揮使莊允長長女為皇后,大婚有期。行何禮儀?該部會同翰林院定議以聞。
禮部接到諭旨轉欽天監,隨即欽天監奏擇大婚吉期,宜用十二月。因此際已是十二月,禮部奏言宜以萬曆五年十二月為大婚吉期。
朱翊鈞攬奏大怒,批答道:“此前大統歷之制,多有荒誕不經之處,朕已加以申飭!更前者,平臺召對之日該監不管國事如稠,擇期隨意半年。今更以大婚之期僅十二月相宜,焉有是理?擇期另報!”
皇帝在奏章中欲加罪欽天監,司禮監掌印張宏和內廷行走大臣陳矩都不敢怠慢。因皇帝在自己婚期上發言不合禮制,恐為後世所笑,又急報慈聖太后。
慈聖太后哭笑不得,只好下口諭到內閣,說如此如此。張居正被“內閣總理大臣”的名頭正吊的虛火上升,對禮部和欽天監也是一肚子意見。
於是,次日輔臣張居正等奏:“聖母皇太后言,祖宗列聖婚期多在十六歲。今皇上齡方十五,中宮亦止十四。若侍來年十二月則已過選婚之期,若即用今年十二月則又太急矣。”
張居正點出欽天監和禮部選擇的婚期胡說八道之後,又奏言:“該監稱一年之間止利十二月,餘皆有礙。臣等竊惟時日禁忌,乃民間俗,尚然亦有不盡驗者。況皇上為天地百神之主,一舉一動,百神將奉職而受事焉。豈陰陽小術可得而拘禁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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