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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一百四十二章攪動風雲(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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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和三年六月二十二日,膠澳海關以及廣州海關的奏本幾乎同時抵京,所奏之事大體相同,都是報告此番先前回國之“八旗商號”船隊所載之戰利品關稅事宜——按大清軍規,但凡軍隊繳獲的戰利品,三分之一可留為軍隊自行在內部進行分配,餘者一律上繳國庫,此番“八旗商號”船隊運回國的便是東瀛以及南洋所獲之部分,儘管不是全部,可所獲已是驚人至極,在膠澳海關報關的戰利品總報價為兩千萬白銀,而在廣州報關的貨物總價更是多達四千五百萬兩白銀之巨,正因為數額巨大,兩處海關皆不敢擅自做主,上本請仁和帝聖裁之。

大清的海關構成簡單,稅制也簡單,基本上都是逢二十抽一,進出都是如此,比之國內的商業稅的逢十抽一要低了一半,根本之原因就在於鼓勵遠洋貿易,儘管稅率不高,可架不住量大,每年的關稅收入都快趕上田賦之所得了,管控自是極嚴,一切行事基本都是按著規章制度在走,少有敢胡作非為的,基本上都用不著弘晴去操心,自有監察院那頭在嚴格地考核著,此番之所以將報稅事宜捅到了弘晴處,倒不是兩處海關不作為,而是涉及到戰利品的報關尚無先例可循,也缺乏這方面的立法,兩處海關自是都不敢自作主張。

事情倒是談不上有多大,能抽的稅也不過就三百餘萬兩而已,在弘晴看來,不過爾爾罷了,然則處置起來卻是不能大意了去,畢竟這可是涉及到立法之事宜,一旦定下了先例,後頭要改可就難了去了,正因為此,弘晴並未倉促下個決斷,而是召集了諸軍機大臣們商議了一番之後,這才下了旨意,一是對戰利品之徵稅按尋常關稅之一半徵收,二麼,便是讓刑部尚書海濤儘快組織人手,完善相關律法,以為日後實施之準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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