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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346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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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靜華生前所住小樓,位於鬧市區主幹道,白天來往人員頗多。根據主要證人吳先生的回憶,以及李正位電話通訊記錄,案發時間應為早上八點半至中午十二點一刻之間。在這段時間內,並無一人看到李正位進入小樓。除此之外,李正位所乘坐的車輛(即李桂芬所擁有的小型轎車)也並未出現在這一區域。就算他進去的時候沒被人注意到,帶著屍體離開的時候總該被人瞧見——哪怕是被分屍後的屍塊。如果屍塊被切得很小,就需要多次攜帶才能取完,被發現的次數應該更多才對。”

第二段是關於兇犯的分析。

“李正位在案發之前曾經做過體檢,他的右手長期患有風溼性關節炎,手指關節在活動時多有不便。而無論是分屍還是棄屍,都很難用單手完成。因此,僅憑之前發現的證據,就斷定李正位是真兇,似乎有失偏頗。”

第三段是關於受害人的生前軌跡。

“張靜華在死前數日,曾經在附近的藥店購買一次性注射器、醫用輸液管、針頭及止血帶等物,並向藥店的醫師詢問‘如果要讓一個人死掉,需要讓其損失多少血液’。由於這個問題非常特殊,醫師記得非常清楚。但法庭對該名醫師的證詞並未採信。”

最後一段是結論。

“假如整個案件都是張靜華構思出來的,想用這種方式構陷李正位,那麼她只需要在當天先把男友吳先生支開,再透過電話把李正位叫到自己的住處附近見面,找機會把血液倒入李正位的車內,再在自己家裡佈置一下,之後再離家逃走,遠走高飛——這就是一個完美的計劃。如果這個計劃沒有成功,我們也就不會趕往澳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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