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凡是小學生都喜歡秋遊,也都頭疼回來之後要寫的那篇作文。
如今作為實習律師的餘白,這一天也跟秋遊差不多,倘若寫成文章,題目便是《記第一次去看守所》。
天高雲淡,秋風送爽,二審被判處死刑的喬成,如今關押在A市南城區看守所。該看守所位於二十多公里之外的南郊,從市中心開車過去總得四五十分鐘。
兩人一早從唐寧家出發,餘白還是當車伕,唐寧還是扮師父,上車就檢查她東西帶沒帶齊。
“實習證,身份證,介紹信,委託書,委託人身份證影印件……”
餘白一一出示。
“被會見人身份證號碼。”
餘白找都不用找,即刻給他背了一遍。
唐寧點頭表示滿意。
餘白髮動引擎。
可車剛開出小區,師父又道:“門口便利店停一下。”
“要買什麼?”餘白問,心想車裡什麼都有啊,水,紙巾,以及那啥。
“去給為師買兩包利群,普通的就行了。”唐寧回答。
餘白看著他,沒動地方。她也聽說過有不少律師會見的時候給嫌疑人帶煙的,但面前這位時時把“律師的個人修養”掛在嘴邊,沒想到竟然也是這樣的老油條。
“快去啊。”唐寧催她。
餘白想說《看守所條例》她已經學習過了,根據會見通訊部分第三十五條,給在押人員帶煙,也算是私下傳遞物品吧?被值班管教發現就是責令停止會見,扣押律師證,通報司法局,停執三個月啊。可轉念又作罷了,說出來估計又得被他笑,實務不懂,只會背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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