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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節 戰爭危機(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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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在1784年,距今已經過去了十年,那時候布朗也不是東印度公司駐廣州的大班,還只是一個小小的書吏。

當時出現了這樣一件事,一艘名叫休斯女士號的商船抵達廣州,按照慣例,為了表達遠航到中國的喜悅,船長下令鳴放禮炮,但出現了意外,導致兩個圍觀的中國人死亡。

當地官府強烈要求船長交出罪犯,要求把炮手法辦,為了威脅休斯女士號交人,官府還綁架了一名船員。當時東印度公司也受到當地官府的壓力,指示船長交出肇事水手,當時東印度公司的大班表示這名炮手會受到公正審理和寬大處理,因為根據他對中國法律的瞭解,造成意外死亡的當事人可以減刑。

可他沒太不瞭解中國的司法了,那是有法但沒有法制,法律放在哪裡未必會照章執行,炮手被交出去後,根本就沒有經過嚴格的審理,直接就被絞死了。

而當時在接受東印度公司要求交人的時候,休斯女士號的船長還給東印度公司大班寫了一封措辭懇切的信,“懇請尊敬的史密斯(大班)照看這位老人,您最好為這位老人的案子與浩官聯絡聯絡,我希望中國人不要傷害這可憐的老人,因為那件事完全是一樁不幸的意外”。

不但如此,東印度公司大班還收到了一封兩廣總督的斥責信,指責他們沒有在案發當時就交出人犯,給東印度公司嚴厲的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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