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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義務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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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婷婷讓我去民政局離婚的簡訊後,在第二天的早上,我很快的騎車來到了離我家不是太遠的民政局,婷婷已經早早來到這裡等我了。一切都和我無關,我只想早早結束這段婚姻,我只想一個人好好的帶著我的寶寶長大。

只見婷婷手裡拿著事先她已經列印好的離婚協議書,毫無表情的遞給我讓我過目。果不其然,離婚協議書的第一條就是不要寶寶,一個人品性的優劣在對待孩子的態度上往往是一目瞭然的。當離婚時,最能看清一個人的嘴臉和品性。一個男人或是女人,只要離婚時不願意撫養孩子的,這樣的人再好,也好不到哪裡去;一個男人或是女人,只要離婚時願意撫養孩子的,這樣的人再壞,也壞不到哪裡去;如果一對夫妻離婚時,兩個人都不願意撫養孩子的,這樣的人根本就不是人!

其實,我早就知道婷婷是一定不會要寶寶的,即使她想要寶寶,我也不可能把寶寶交給她撫養的,她根本就養不活我的寶寶。這樣的女人,哪怕就是她自己,她都養不活自己,她延續著她家族的傳統,上下幾代女人們,總是在男人堆裡混吃混喝、騙吃騙喝而已。

在婷婷遞給我的離婚協議書中沒有提及財產房產的問題,當然,我和婷婷也確實沒有什麼房產財產需要分割的。我們離婚關鍵的條款就是寶寶由誰的撫養問題以及今後的撫養費、教育費等問題。可是,婷婷在這份由她自己自擬的離婚協議書中關於寶寶的撫養費、教育費等問題隻字未提。也就是說,婷婷只願意生下寶寶,而不願意承擔撫養寶寶的責任,這是我不願意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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