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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上,劉琦向趙寵詢問了關於典韋的事,趙寵也不瞞他,隨即向劉琦做出了詳細的解釋。
“劉公子,實不相瞞,那典韋按道理來說,乃是勇猛的豪士,理應重用……然其原先有案底在身,他曾為襄邑人劉氏復仇,殺害了睢陽人李永。”
劉琦一邊縱馬,一邊細品趙寵的言下之意。
他覺得這個理由解釋不通。
在漢朝,恣意復仇的豪俠的行為在法律上是不被允許的,殺人者死,乃是高祖入關中咸陽時,約法三章定下的第一條律,此後四百年,漢律雖然在不斷變更,但這一條卻一直作為漢律的宗旨,從未被移除出去。
但隨著漢朝以經學治國,禮與法之間開始出現了博弈,漢代法律在實施時開始受儒家道德規範的干預影響。
由於以家族為單位的宗法社會規定了這個時代的人有為家族付出的義務(復仇也是一種義務),再加上儒家禮教強調的人倫觀念,使民間人對復仇大多持肯定態度。
因而,豪俠典韋替劉氏復仇的行為,在一定程度上,在民間,特別是典韋的家鄉己吾與鄰近的劉氏故鄉襄邑,是會得到認可的。
他殺人後遁逃,一直堅持到改元大赦,去了罪責。
按道理說,身為豪俠的勇士典韋,為鄉人報仇,雖觸法律,但於禮並無不合,去罪入了軍營,應該是有一番發展……不應該只是一名普通的軍卒。
迎著劉琦疑惑的目光,趙寵無奈的將下話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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