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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二十九章 子產鑄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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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昭公六年(BC536)春,子產破天荒地將鄭國《刑律》鑄造在一尊鼎上,並將鼎置於太廟前的廣場上供國人閱讀研究。

從周公制定《周禮》至今,《周禮》一直被周王室與各諸侯國視為憲法和聖經,而各國以此為基礎又制定了本國的刑律。

當時有“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說法,但意思不是不能對大夫動刑(否則就沒有大夫被處死或流放了),而是說對大夫的行為用《周禮》來規範,對庶人的行為用《刑書》來規範。“禮”和“刑”是血緣制社會的特有產物。

但是諸侯國制定出來的刑律並不對外公佈。庶人不瞭解刑律內容,害怕觸犯之後遭到嚴厲打擊,只好老老實實、循規蹈矩地做人做事。這樣就產生了君主大夫所希望的、“刑不可知,則威不可測”的效果;但是同時也發生了司法官肆意捏造、篡改刑律進行枉法裁判的事件。

隨著土地開拓和兼併行為的日趨頻繁,人口流動性逐漸變得巨大,東周的社會關係已經由血緣制逐漸演化為地緣制。從前一個城邑中的原住民要麼為兄弟,要麼為舅甥;現在人們卻來自五湖四海,操著不同的口音,擁有不同的風俗,也遵從不同的行為規範。一些人習以為常的做法,在另外的人看來就成為犯罪行為,人們為此爭吵不休,甚至發生血腥爭鬥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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