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的稅收制度,並不是單純的糧稅,還有徭役。在明代之前,中國曆朝歷代幾乎都是戰時為兵,閒時為兵。
就像秦朝,徭役分為役徭、戍兩類。所謂月為更卒,指秦朝男女每年要完成一個月的徭役。所謂正卒之役,是以一年為服役期限的,這在秦律之中多稱為戍,且常與“X歲”並提。
秦漢其實制度本質是一樣的,只是細分不同而已。到了明朝,以戶籍規定了百姓的身份,當然,類似於兩漢隋唐的戍邊職能的徭役取消了,然而,百姓的負擔並沒有減輕,反而更重。
在兩漢隋唐時期,百姓可以戍邊,也未嘗不是一次改變命運的機會,所以才就有了“三尺青鋒覓封侯”的說法。
到了漢朝,漢高祖約法,“約法省禁,輕田租,十五而稅一。”如文帝二年,曾下令“賜天下民,今年田租之半”,這次減田租之半,已經將田租降到了三十稅一。
又有文帝十二年詔:“其賜農民今年租稅之半”(《史記·孝文字紀》)。同書還說:“(十三年)六月詔曰:‘農,天下之本,務莫大焉。今勤身從事,而有租稅之賦,是謂本末者,無以異也。其於勸農之道未備。其除田之租稅。’”
對於這條記載的理解,學者有所爭論。有人認為,自此至景帝二年凡十三年無田租。如錢劍夫就持這種觀點。還有的學者如高敏就不同意這種觀點,他認為:《史記·孝景本紀》記載景帝元年“除田半租”,既未雲復,可見之前是有田租的。景帝時期,是三十稅一的田租率形成定製的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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