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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七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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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到了顧律師的事務所又坐了一會兒,又說了一些關於案子的事,就回去了。回到宿舍等著開庭的日期。

到了開庭的那一天,我先到顧律師那裡把剩下的那一半律師費交給他,然後我們就一起去法庭。

到了法庭的時候,我看到了張旭的女兒張玲玲和一個和她的年齡差不多的年輕人。那個年輕人應該是張玲玲或者是張旭請來的律師吧?張旭並沒有來。

法庭的門開著,張玲玲和那個年輕人已經坐在了被告席上。因為沒有到時間,法官又沒有通知我們進去,所以我就坐在法庭外面的椅子上等著。

過了一會兒法官就通知我們進去了。我和顧律師並排坐在了原告席上。

這一次庭審和上一次不一樣,因為我們離婚的時候庭審就我和張旭兩個人,我們都沒有請律師,而這次請了律師,所以也就不用我們當事人自己說話了。

法官對我說:“原告,你說房子是你和被告張旭在婚姻存續期間所建,你有什麼證據嗎?”

這時候顧律師說:“我的當事人有張旭離婚時候提供的一個借條,借條上明確的表明這個錢是用來蓋房子的時候借的。而且這個借條已經在我的當事人離婚的時候和被告兩個人分割了。”

法官又問:“你說是你們出資蓋的,你能不能拿出什麼證據來證明你出資了?”

顧律師看了我一眼,意思是讓我說有沒有。於是我說:“還有就是存在我名下的四萬塊錢,被張旭取走了,也是用來蓋房子的。剩下的就是張旭存到他二姐名下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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