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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七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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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快的,我就從法院拿到了張旭提供的所謂的證據。居然有三張。一張是七萬五千元,一張是六萬元,這兩張是借據。另一張三萬元不是借據,而是寫著我們開店的時候他的投資。兩張十三萬五,借款人都是他的二姐張晴。

而七萬五的那一張是寫著蓋房子借的,六萬元的那張居然沒有寫幹什麼用的。可見都是偽造的。當初張旭也和我說過蓋房子錢不夠會差一些,可也差不了那麼多呀。拿著這些借據,我回到單位心裡暗暗的盤算著,要是真要能分給我一半的房子,就算這個借條是假的,我也就認了。雖然現在我的手裡沒有錢,但是我可以慢慢的還,要不然,我哪怕向家裡人再借一點也行。就這樣,我打定了主意就等著開庭的日子了。

可是到了開庭的那一天,一切又都變了,張旭居然又不承認這個房子是他蓋的了。一口咬定是他女兒蓋的,錢都是他女兒出的,所以這個房子不能分給我。

本來我都打算認了這個七萬五千塊錢的借據了,現在情況突變,讓我一下子又沒有了主張。

我聽了張旭說的話以後就說:“這個房子不給我一半,我不同意離婚。”

張旭說:“這個房子不是我蓋的,我怎麼分給你?”聽了他的話我不再說話。只是不同意離婚。後來法官又向我提供了一張起訴書。她對我說:“你看一看,這張是張玲玲起訴別人的起訴書,承包張旭這個房子的施工隊出現了質量問題,但是人卻跑了,找不到了,所以張玲玲起訴他要求賠償。這個房子確實是張玲玲出的錢。合同都是她和施工隊籤的。”聽了法官的話,我的腦袋一下子大了好幾倍,我知道這一切都是假的,但是我卻不知道用什麼樣的話來反駁,看來張旭他們為了能成功的將我們婚後蓋的房子轉移到他女兒的名下,早就做好了各種鋪墊。一想到這裡我並沒有看起訴書的內容。我也沒有心思的看下去。我就只是不同意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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