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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416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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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想讓人辦事,就得給報酬。因為誰都得活下去,想活下去,不可能完全自給自足。一旦要提高生產力,就得交易。這麼說能明白麼?”

曾靜聽完想了想,有些不太有信心的點點頭。

“那就說的更淺顯一些,如果沒有金屬農具,靠人力和木質農具耕地,體力消耗大,身體更加疲憊。靠耕牛加金屬農具耕地,不僅體力消耗小,比單純人力加木質工具耕地,那是又快又好。對吧?”

“是。”曾靜這次點頭非常爽快。

“然而又要能把牛養的膘肥體壯,還訓練的聽話能幹。又要懂得開鐵礦,冶鐵,打鐵,且不說一個家族只怕是沒這份能力。如果身處沒有鐵礦的地區,空有這一身能耐,也做不到。這個世界上至少現在還不存在無中生有的傢伙。這麼說,能明白麼?”

曾靜想了想,爽快的點頭表示贊同。

“那麼,就需要交易。而人類之間的關係,大家本能的想處於主導地位。便是沒有惡意,也想振臂一呼,人人認同吧。起碼在你家,你本能的就希望說了算吧?”

曾靜繼續點頭,“嗯。這麼說,的確如此。”

“那麼,為了能夠生產出與別人交易的產品,你就得有生產資料。起碼得在一定時間內擁有生產資料。這就是擁有自己土地的自耕農,與佃戶生存的基礎。”

“嗯。”曾靜繼續點頭。然而不等霍崇繼續說下去,曾靜突然明白過來,“那麼掌握生產資料,不受別人鉗制,的確是合理的想法了。主公,這的確是人之常情。”

“擁有主導的期待,這是人類的正常反應。認知能力提升,最終明白了掌握生產資料,這就得靠後天的學習、體會、認知。所以才存在兩個階段,本能與認知還是兩碼事。雖然從內在驅動上,都是個主導權的問題。層次上卻是先天與後天的不同。”

曾靜先表示了對霍崇觀點的認同,卻接著說道:“這麼講,朱熹不就是提倡存天理滅人慾麼。“人慾”乃是私慾、**、貪慾等,這些慾望是要革除的!人慾即天理,慾望要有一個度!”

霍崇沒想到曾靜近來竟然有點高龐的意思,就是用他所學的東西解釋根據地這邊的事情。而且解釋起來還貌似有板有眼。

好在有高龐珠玉在前,霍崇積累了不少對付這幫人的經驗。便直接問道:“老曾,你是不是覺得朱熹提出這個一個看著能說通的解釋,其他所說的都是對的?”

“這……有對有錯吧。”曾靜表現出一定程度的謙遜。

“朱熹這套是為了剝削者服務的。說來說去,還是剝削有理。更重要的是,朱熹這套內在邏輯根本不是要這幫人不剝削,而是為了三綱五常服務。說白了,還是強化了剝削者的權力與地位。他這套要解放人民麼?”

“這個……我讀書不多,不好說。”曾靜很巧妙的避開了尖銳的問題。

霍崇也不想太過於認真的對付曾靜,起碼現在還沒到那個階段。見曾靜退縮,霍崇轉回到當前的問題,“這次的事情,我覺得得依法辦事。關於司法,我們要有法律。雖然編寫法律還很滯後,我們也不能把缺乏我們自己刑法當藉口。這次的事情,首先要按照殺人者死的基本條文。”

眾人臉色都變了變。殺人對於委員會里面的絕大多數人來說,真心算不上什麼。二十萬清軍被殲滅。滿清官員,地方士紳,以及他們的狗腿子,加起來也得有幾十萬人。在武裝衝突中,這幫人被殺的人頭滾滾。

此次的事情單純人數規模上,遠比不上那些戰爭的規模。若是簡單的出兵打仗,這幫傢伙們大概早就激動的嗷嗷叫啦。

看大家都很嚴肅,霍崇繼續說道:“至於沒有殺人的,也得承擔責任。這個責任有些是法律責任,有些是紀律責任。”

大夥還是沒說話。霍崇對此非常不滿意,乾脆也不說話。將一個個委員仔細看過去。

這幫傢伙們紛紛低下頭,不敢與霍崇的目光對峙。只有錢清與雷虎兩個才回望了霍崇。

沉默了好一陣,給了霍崇把這幫傢伙的表情觀察一番的充足時間。霍崇正有些失望,錢清開口問道:“先生,這些責任該怎麼算?難道也用大清律不成?”

霍崇也不知道錢清到底想說什麼,《大清律》固然是現在不得不暫時使用的律令,然而霍崇可沒有想一直用下去。華夏朝廷定然會有自己的一套法典。

正考慮是不是要在這裡和錢清把這個問題說開,楊望富開口問道:“先生,這也要用大清律裡面的條例麼?”

霍崇聽到這話,一時有些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緒。所以暫時不吭聲。

對於新中國的人來說,聽到大清就感覺有原罪。大清本就是錯的,這是本能的感受。

即便知道一杆子打翻一船人並不合理,霍崇也不想去糾正。不管怎麼講,霍崇也沒有屎裡淘金的願望。而大清從頭到尾也就是從垃圾到更垃圾的一個過程。真心沒啥好挑出好的。

所以楊望富的話的確讓霍崇非常不高興。但是霍崇依舊不想批評楊望富,畢竟從工具的角度,大清律本身裡面也不是沒有些東西暫時可以拿來用。

而且根據地裡面對大清律的研究與利用,是文史館負責。文史館裡面的成員就包括丁舉人和霍崇現在的老丈人羅秀才。

原本霍崇以為滿清的統治階級中所有人都會不顧生死的起來與華夏朝廷奮戰到底,結果事實還真不是如此。便是大部分滿清上層在反對華夏朝廷,起碼還是有一小部分不肯為了大清送命。

丁舉人與羅秀才為首的一批人,交出土地,老實聽話。霍崇也沒有削了這幫人顏面,組建了一個文史館,給這幫人在制度內工作的機會。

他們這幫文史館的工作,就是搜尋古籍,並且針對提出的課題給出一些結果。譬如對大清律的研究,還真給他們弄出來些東西。

《大清律例》是清朝入關後,即從順治元年開始,“詳譯明律,參以國制”,著手法典的制定,經順治、康熙和雍正三朝的努力,法典逐漸趨於成熟。完成了清代最為系統、最具代表性的成文法典。之後一直到清末法制改革之前,清代律例的律文不再有所變化,而對於清代法律制度的調整則主要透過增改例文的形式來進行。

清統治者在入關之初,出於維護已佔領地區社會安定的需要,一開始就把適用於關外的法律制度推及關內,飭令各衙門行用。順治元年(1644年)六月,攝政和碩睿親王多爾袞曾下諭規定:“各衙門應責人犯,悉遵本朝鞭責舊制,不許用杖。”

這套用於統治滿洲一隅的法律制度,刑制實在過於簡單。順治本人也說:“朕惟太祖、太宗創業東方,民淳法簡,大辟之外,惟有鞭笞。”

如此簡陋的法律建制對於統治新佔領的以漢族為主體的中原地區,顯然是不能適合其社會需要。

舊法實施未久便弊端顯見,“蠢然之民,莫知所守,奸惡之輩,靡所顧忌”。針對這種情況,順天巡按柳寅東在六月詮選官吏時上書指出:“蓋聞帝王弼教,不廢五刑。鞭責不足以威眾,明罰乃所以敕法,宜速定律令,頒示中外,俾民不敢犯,而禍亂自清矣。”書上後,當時統攝大清內外政務的和碩睿親王多爾袞很快作出了迴應:“此後官吏犯贓,審實立行處斬。鞭責似覺過寬,自後問刑,準依《明律》,副予刑期無刑之意。”

日期:2021-04-24 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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