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英傑想了一下說:“ 這個問題並非案情,那我就說兩句個人看法吧。大家都知道的事了,人證、物證、附證都確實證明郭當陽是策劃者,他本人也跑了,更加坐實了他的罪行。”
“首先說一下,我是不認為這個案子與郭當陽有關,可以很肯定的說,他絕對不是嫌疑人。你們所謂的人證,就是被‘意外’抓到的馬三,及到郭當陽公司討要餘款的大塊頭,物證就是那輛車子在郭當陽朋友家中找到,再有就是他正好這個時候失聯了,你們便把他扣上了潛逃帽子。”範思成笑說。
“林隊你且不要急著駁我,先回答我幾個問題,馬三明明知道自己派出去打人的人全部被抓了,警方都已上門找他了,他居然還到處去賭錢?這是非常不全常理的,更不事常理的是,郭當陽買兇,怎麼可能讓別人知道自己是誰,讓別人知道公司在哪?太扯了……。”
雖然開始的時候說了範思成問,林英傑答的,但是很快便成了三人對範思成一人的論戰。因為四人裡,只有範思成一人認為案子與郭當陽無關,現在警方將握的所有證據,都是別人造出來的。
雖然範思成的提出的問題尖銳,林英傑也無法完滿回答,但是三人都堅持相信證據,只要證據來源是合法的,那麼郭當陽就是這個案子的策劃者。
辦案以證據為準,這是執法和司法的本質精神。但是,範思成覺得,明知道這些證據和當事人之間有著不合理的地方,依然認為證據就是事實,那是對嫌疑人不負責,對被害人不負,更是對法律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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