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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魏,要想結束婚姻關係有三種形式。
一是休妻,由男方掌握主動權,只要妻子犯了“七出”任意一條,男方就能休妻。七出包括了“不順父母、無子、淫、妒、有惡疾、口多言、盜竊”,反正一個男人想要休妻,這七條休妻的原因裡,總有一條能被強行套在妻子身上。
當然,與“七出”對應的是“三不出”。
男子娶妻時貧窮現在富貴,不得休妻。
妻子陪著丈夫一起給公婆服喪守孝過,不得休妻。
妻子孃家已無親屬,被休後無家可歸的,也不能休妻。
“三不出”是對“七出”的補充解釋,勉強算是古代對婦女權益的保障。
然而男方有意休妻時,多是男方比女方強勢,這“三不出”的情況並不能約束所有男人。被休回孃家的女子連自己的嫁妝都帶不走,又揹著壞名聲無法再嫁,大多過得很淒涼。
第二是和離。
男女雙方和平離婚,女方帶著嫁妝返回孃家,從此男婚女嫁各不相干。
能同意和離的,除了女方家夠強勢,男方也大多比較開明。
婚姻破裂,和離已是大魏女子最好的選擇,就算曆經辛苦和離成功,帶著嫁妝歸家的女子也不好再嫁。
而不管是休妻還是和離,對男方再娶的影響都特別小!
第三則是義絕。
義絕屬於強制離婚,比如丈夫傷害甚至殺害妻子的父母親人,不僅要依律被治罪,官府還會判夫妻義絕,強行解除婚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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