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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1978年的時候,國家就釋出了《關於實行獎勵和計件工資制度的通知》,強調有條件的企業可以實行計件工資制度,以體現多勞多得。
然而當時都是國企,在國企中實行計件工資是比較困難的事情。
國企講究的就是一個平均主義,最起碼同崗位同級別同工齡,掙得工資得一樣,便是差了一塊錢,說不定都能鬧到廠長辦公室去。
李衛東承包服裝廠的時候,就想過要實行計件工資的制度了,但是考慮到服裝廠畢竟是國企,服裝裡也都是國企職工,李衛東最終還是放棄了計件工資的打算。
在國企裡搞計件工資,搞得好未必有好處,說不定還會招來那些“國企混子”的埋怨;搞不好的話肯定會惹得一身騷。
所以當時的李衛東使用的是加班費的手段,來激勵服裝廠職工。
加班費是額外賦予的,相當於是基本工資的基礎上,讓職工多賺一筆。原來工資沒有少,也就不會引起國企職工的反對,服裝廠的職工還很樂於加班賺錢。
如今的電爐廠是李衛東自己的企業,搞計件工資的話,基本上不會有什麼阻力,工人不同意又能怎樣,私營企業裡,願意幹就幹,不願意幹就走,一切老闆說了算。
更何況李衛東給出的,七毛錢一臺的計件工資,絕對算是高薪,算上基本工資,一個月賺一百二十塊錢沒問題,手藝熟練的能賺到一百五十塊錢,相當於是國企工人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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