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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掛靠的形式,重建電爐廠,對於向陽鎮而言,顯然是有好處的,向陽鎮沒有理由拒絕。
於是在兩天後,李衛東便與田宇鳴敲定了掛靠細節,除了每年五萬塊錢的掛靠費之外,電爐廠使用土地,每年也需要繳納一千塊錢的租金給向陽鎮。
鄉鎮的土地不值錢,電爐廠那塊地,一年一千塊錢的租金已經不少了,李衛東直接跟向陽鎮簽了二十年的土地租賃合同。
電爐廠是掛靠在向陽鎮上的,名義上是向陽鎮的集體企業,使用的也是向陽鎮的土地,當時的法律法規並不完善,掛靠這種經營模式,在土地使用方面有太多的模糊空間。
如果不明確土地使用權的話,向陽鎮若是不想講道理的話,隨時都可以把土地收回去。
真要是發生這種情況的話,李衛東還沒辦法說理去,畢竟掛靠這種假集體企業,本身就是在政策的模糊的空間中生存的。
所以李衛東干脆花點錢,籤一個租賃合同,也算是提前設定一個防火牆。如果向陽鎮想要在土地上做文章,這份租賃合同至少可以作為李衛東講道理的依據。
《土地管理法》是在1998年才頒佈的,在此之前,企業租賃土地就是一筆糊塗賬。特別是九十年代前中期,各地為了招商引資,將集體土地使用權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現象屢見不鮮。結果造成了各種各樣的問題,為此而對簿公堂的不在少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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