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加速”的主體,當然是人。
就在大順這邊的人和北美這群人探討著“國家”和“統治階級的統治工具”這些概念時。
英國,正在把居於大順幕後一些人所認為的“加速”,用一種普遍的方式演繹著。
沒什麼特殊的普遍。
英國,利物浦。
從德文郡調集來的民兵,正在毆打上街的人群,並且正朝著人群開槍。
如果談抽象的法、程式,這種開槍似乎是合法的,也是合乎程式的。
因為根據《1715年暴亂法》,“凡英人聚12人以上,則為暴亂”。此法律歷史上直到1967年才廢除。
按照此法令,若通知警告一小時,仍不散去,則可殺戮、抓捕。
最高絞刑。
且,《1715年暴亂法》,是英國為數不多的不受“刑不上士大夫”條款約束的法律之一。
按照《神職人員保護法》,神職人員不受世俗法律之約束。但,《叛國法》和《暴亂法》,在此之外,其條款明確規定,叛國罪和暴亂罪,不在“刑不上教士大夫”的範疇之內。
當然了,辨別是不是“教士”的辦法,得靠背經。背基督教天下的《詩經51篇》,抽樣一篇,若可背誦,則認為算是“士”,免於世俗刑罰——後來的北美波士頓慘案中,兩名士兵,也是被處決前,背誦了《詩經》,免於死刑。只不過在拇指上用烙鐵烙了個記號,示意免死金牌失效,只能用這麼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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