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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破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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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個二月,林義龍除了在自己律師網站發論文外,就在忙許振坤和薩曼莎的離婚事宜。

儘管許振坤即將離婚的妻子卡洛琳對許振坤的財產去向不服,但她仍然沒有辦法給出證據證明“林義龍的財產就是許振坤的財產”,只能按照之前的協議與許振坤簽名離婚了事;薩曼莎這邊,還在繼續就關於婚姻贈予財產與撫養權的問題進行溝通,但也不算有什麼問題。

【解釋一下,儘管不列顛民事程式奉行“三審終審”,比民法法系的“二審終審”多一審,看似更麻煩但實際上更簡便。不過不列顛或者其他普通法系的上訴規則並不遵循民法法系上訴規則中的“當事人主義”,是上級法院進行預審完畢後才開始進行正式審理,而且就算是正式開庭也只是審查法律適用而不對案件事實進行審理。】

這其中涉及到的婚姻財產問題有些不直觀。

在英格蘭和威爾士,作為丈夫的許振坤是有必須要向法庭公開他的財產和財產適用。這一點無論是林義龍還是許振坤都不會作假,就算是信託點受益份額也直接填寫。

可問題就出在這“受益份額”上。

許振坤可以很隨意地申報了自己位於澳洲的房子以及不到5萬鎊的現金存款。“收益份額”在他的財產下,只有是可以不分的“區區”65000澳元養老金。

在林義龍的精巧設計下,許振坤的財產份額透過“回收權”被保護了起來——許振坤把他大部頭的財產透過持股股份的形式“捐給了”一個扶植本地水果生產的澳洲私人教育“慈善基金”用於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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