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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爾德銀行的董事以及高管們陷入困境是有原因的,這是第一次利益者聯盟決定對公司董事會和公司執行委員會進行大規模改組,可問題是他們不知道自己的“對手”是誰。
在三週前,公司董事會收到“重大利益者集團”的通知,要求他們在收到此信件的28天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因為這些宣稱佔總股本13.6%“重大利益者集團”選舉了一個特別代表委員會充任在股東會的代理人行使投票權。
儘管董事會和執行委員會據理力爭阻止這個委員會的組建,並且向這個集團的股東們發表公開信稱一定提升公司股價云云,可這個“股東特別委員會”還是成功了。
無論怎麼說,“重大利益者集團”掌握的股票和投票權遠超法律規定的10%召開股東會的法律標準,董事會沒有辦法拒絕召開緊急股東會——哪怕知道這些人其實是為了改組他們。
於是公司內部的法務於是以相同法律載體《2006公司法》及其附則規定,試圖找尋可能的法律漏洞,避免這次“重大的人事和經營變動”。
在《2006公司法附則》的第21項規定了,公司必須向外披露“對公司有重大影響力的個人”的規則——對上市公司尤其如此,可問題是有相當一部分投資者,就會給佔股超過0.5%的股東投票。因為根本沒法在收到股東們聯名信件至召開股東會的28天內完成說服所有散戶的任務,於是這條路被堵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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